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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金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陈金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金微:
经查,你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执业行为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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