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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煜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周煜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周煜:

经查,我局发现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股东存在股份代持。根据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曹健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1%,周煜持股44%。而根据周煜与曹健签署的代持协议,曹健名义上持有的36%公司股份为代周煜持有,周煜实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信息未及时更新,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问题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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