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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耿磊、赵彧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耿磊、赵彧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耿磊、赵彧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2017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对恒宝股份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在合同条款、业务执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未审慎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得出的风险评估结论为“未发现收入存在舞弊的风险”,执行的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11月1日修订、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按照审计计划实施重要客户询问程序。在2018年年报审计计划中,你们拟向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的重要客户执行询问程序,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对重要客户进行询问的过程,且未记录未执行询问程序的原因。

二是未按照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对收入实施函证程序。在审计底稿《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2017年度审计完成报告》中,你们记录拟对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收入金额提高发函比例。但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你们未按照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向客户函证收入金额,且未记录未函证收入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签字会计师耿磊、赵彧非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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