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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定及风险揭示程序不规范,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外开展资金拆借活动、向外借款用于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财产不独立、与管理人及关联方财产混同,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与之相关的关联方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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