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李兆丰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
公司、李兆丰等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李兆丰、宋新文、尹文军: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林管道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长林管道于2022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25年2月、4月,长林管道分别披露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未能完成盈利预测说明及致歉公告,显示标的公司江西长青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50%。
长林管道、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兆丰、时任公司总经理宋新文、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尹文军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经营管理。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