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文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波: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丁香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二是专职员工不足5人,无独立经营场所,财务状况不佳;三是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或及时清算;四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履行管理职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