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徐新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新权:
经查,你在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却实际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