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裘至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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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裘至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裘至钧:经查,我局对杭州万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合格投资者认定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通过你个人代持形式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执行董事,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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