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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益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益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益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并投资的行为,且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募集过程中存在宣传保本保收益情形;
四、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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