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嘉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嘉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按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