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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星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王星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王星荣:

经查,2011年12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星)董事长,福建三星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外列支收入、成本和费用

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福建三星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及现金等方式账外收支,累计发生账外收入1,269.91万元,累计发生账外成本、费用935.63万元。

福建三星因上述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导致2025年2月披露的《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2024年年报、2025年一季报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

(一)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福建三星存在实际控制人王星荣、王声谋、王声强占用前述账外资金及福建三星替王星荣、王声谋、王声强充值其自用车辆油卡的情况,形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期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为477.90万元。

(二)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

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福建三星存在替9名关联自然人充值其自用车辆油卡的情况,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期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为44.90万元。

福建三星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24年年报、2025年一季报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迟至2025年8月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问题

福建三星存在与4家关联公司人员混同的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福建三星的实际控制人,占用福建三星资金,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同时,你作为福建三星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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