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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段玉林、周春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段玉林、周春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段玉林、周春平:

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曾由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实际控制,但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你公司与江苏恩高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2020年涉及金额分别为4476.43万元、7236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有关规定。

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8月、12月你公司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4700万元,但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资金由你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有关规定。

段玉林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你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周春平作为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上述违规行为相关合同起草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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