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烟台世德投资有限公司及姜学荣、常明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烟台世德投资有限公司及姜学荣、常明德:
经查,2025年4月29日,你公司减持烟台世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德装备)股份265万股,持股比例由86.73%变动至82.03%,持有权益比例达到世德装备已发行股份的85%时未暂停交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姜学荣、常明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股票交易,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