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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钟民、侯占军、宋学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钟民、侯占军、宋学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钟民、侯占军、宋学武:

经查,你公司养老业务存在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跨期、部分业务原始单据留存不完善、销售提成账务处理不恰当、租金减免财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瑕疵,个别制度修订不及时、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公司的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许钟民作为公司董事长,侯占军作为公司总经理,宋学武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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