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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伍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伍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25〕29号

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伍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伍锐:

经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光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信息,称由于参股公司江西联创光电超导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超导)2023年财务报告存在错报,导致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分配利润和投资收益等会计科目存在错报,公司已对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这一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伍锐作为公司和联创超导的董事长,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联创光电、伍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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