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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胡国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胡国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胡国宏:

经查,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与信息系统服务商明确约定各方保障网络安全的权利、义务和协同应急处置的流程、机制;部分信息系统升级前未能充分评估技术和业务风险、有效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应急处置和回退方案;未有效落实系统关键操作过程和结果的双人复核机制,运维操作手册未能有效梳理操作风险点及标准化操作步骤等问题,反映出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首席信息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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