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员工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服务;二、存在非本公司员工知晓基金产品信息、给予投资建议、进行客户沟通维护等。上述行为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未能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投资者沟通保护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