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刘洋:经查,你从业期间,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