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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曹硕、强晓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曹硕、强晓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曹硕、强晓彤:

经查,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况,时任营业部负责人曹硕、时任营业部合规专员强晓彤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及责任人曹硕、强晓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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