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李巧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李巧玲:
经查,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国运)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存在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李巧玲作为延平国运执行董事,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延平国运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延平国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李巧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延平国运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本决定书逐项落实的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