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6 号──────────────────────── 关于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思科瑞,A 股证券代码:688053; 张 亚,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马卫东,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舒晓辉,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涂全鑫,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6 号)查明的事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思科瑞虚构销售业务 2022 年 12 月,思科瑞虚构一笔与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赛狄信息)336.65 万元的检测业务,在未收到待检货物且未真实开展检测业务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生成对账单并利用与赛狄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私人关系加盖对方公章,导致思科瑞2022 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 336.65 万元、318.81 万元。 (二)思科瑞提前确认收入 2022 年 9 月,思科瑞在尚未向客户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交付检测货物且未经佳缘科技确认对账单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思科瑞 2022 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 246.93 万元、203.7 万元。 (三)思科瑞不当确认收入 思科瑞与佳缘科技于 2022 年 9 月签署的两笔结算合同出现了重大争议,争议部分涉及合同金额 412.46 万元,佳缘科技于2022 年 10 月、11 月发现检测问题后向思科瑞提出异议。在 2022年末,前述合同结算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但思科瑞在明知存在前述争议情况下仍确认收入,导致思科瑞 2022 年分别虚增销售收 -2-入和利润总额 412.46 万元、178.03 万元。 思科瑞 2022 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996.0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00.54 万元,分别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24,282.18万元)及利润总额(10,679.59 万元)的 4.16%和 6.56%。2025年 4 月,思科瑞发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虚假记载内容予以更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虚构销售业务、未依规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舒晓辉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市场部的副总经理,其组织、策划、实施虚构销售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在公司高管团队管理和整体业务管理上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卫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总体战略、运营管理,未能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上勤勉尽责,签 -3-字确认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涂全鑫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长期、持续从事财务工作,对财务会计审核工作负有更高关注义务,但未能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亚,时任董事、总经理马卫东,时任副总经理舒晓辉,时任财务总监涂全鑫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4-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2 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