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不一致,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