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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大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9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大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9号))

河北大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存在与其他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的问题。

二、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参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11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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