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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平珠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2号

(原标题:关于对孙平珠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12号

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丰文化)通过增资取得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隆光电)25%股权。根据2022年11月和2023年11月实丰文化与超隆光电签订的《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盈企管)、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维)、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卓盛)等承诺超隆光电2024年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将按相关协议约定向实丰文化进行补偿。2024年8月,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汇)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盈盛汇同意与陈伟共同且连带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2025年4月15日、5月7日,实丰文化披露的《关于超隆光电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关于业绩补偿款支付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根据超隆光电实际完成业绩承诺情况,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应对实丰文化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为11,536.78万元。截至2025年9月19日,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向实丰文化支付了226.7万元业绩补偿款,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业绩补偿款。

你们作为业绩补偿承诺人,未能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10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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