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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庄正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庄正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庄正华: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华滨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二是无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专职人员不足5人;三是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是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到期后未延期或及时清算;五是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六是未及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股权代持知情且是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的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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