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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市聚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0号

(原标题:关于对珠海市聚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10 号

关于对珠海市聚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市聚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未建立私募基金产品

风险评级制度,对管理的基金产品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风险评级。二是未对个别投资者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三

是未审慎审查个别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四是未及时更新

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30 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

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

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 年 10 月 11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 年 10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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