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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魏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魏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泽:

经查,你在担任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委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客户招揽的行为,你存在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引入实习生并列支费用、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营业部员工名义挂靠客户获取业绩提成等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控不到位。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八条及第十条第六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发布,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强化合规学习,严守合规底线,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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