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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唐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唐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唐金龙:

经查,我局发现黑龙江省科力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二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三是从业人员在其他盈利性机构兼职;四是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并未有效执行;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变相开展冲突业务;六是以私募基金形式成立并运作管理黑龙江友融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至今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你个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是相关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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