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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军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辉期货温州营业部负责人)

(原标题:关于对郭军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辉期货温州营业部负责人))

郭军兵:

经查,中辉期货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存在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完善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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