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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冀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刘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8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冀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刘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8号))

河北冀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亚: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二、未及时报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未按要求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刘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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