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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证券法律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查验程序不规范

一是无询证函发出和收回的记录,工作底稿中询证函均为复印件,无原件。部分询证函缺失,工作底稿中未说明未收回的原因和理由,也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部分询证函回函内容不完整,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未对询证函中不符事项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二是部分重大合同仅调取框架性协议和合同,未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采取必要且充分的查验。

三是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现场核查记录,仅有调查律师的签字,无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也无拒绝签名的情况说明。

四是在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担保事项中,与发行人签字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的面谈,缺少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律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律所执业规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书不规范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未明确载明“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的内容,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律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健全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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