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个别居间人交易客户端信息与其名下部分客户交易客户端信息存在重合的情况下,回访工作不充分,核查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