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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FAN,LI(范礼)、陶国荣、王静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FAN,LI(范礼)、陶国荣、王静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FAN,LI(范礼)、陶国荣、王静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5月16日、8月14日你公司分别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2025-113),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涉及多个会计科目,其中2023年净利润由103,852,909.52元调整为130,722,652.51元,2次调增金额合计达26,869,742.99元,占首次披露金额的25.87%,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长FAN,LI(范礼)、财务总监陶国荣、董事会秘书王静玉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FAN,LI(范礼)、陶国荣、王静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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