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关于对苏州晟德悦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晟德悦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表明你公司在管理私募基金时未能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参与办理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业务,表明你公司在管理私募基金时未能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是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合伙协议未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以及相关协议约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要求不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