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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艾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艾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艾中华:

你在原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二是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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