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明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明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公司在管理私募基金过程中,负责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运作的人员并非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管理的基金投资层级不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四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深入认真开展整改。你公司应当在本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