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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卫洛、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卫洛、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卫洛、潘明:

经查,深圳前海明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明桥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公司在管理私募基金过程中,负责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运作的人员并非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管理的基金投资层级不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四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李卫洛、潘明实际负责前海明桥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卫洛、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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