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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刘阳洋、周雷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刘阳洋、周雷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阳洋、周雷刚:

经查,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久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量、增长率及营运资金的预测依据不充分

你们对标的公司2025年可实现的业务量、未来期间的增长率以及展业所需营运资金的预测依赖管理层的主观判断,缺少客观证据支撑。在与主要客户访谈时未验证对方身份、未针对从主要客户处获取的业务量区间执行进一步评估程序。对增长率是否合理的判断不审慎。

二、可比公司选用不恰当

你们选定的可比公司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等方面与标的公司差异较大,可比公司选用不恰当。

你们以上执业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刘阳洋、周雷刚作为签字评估师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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