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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樊星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樊星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樊星:经查,你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大连港兴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而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从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夸大宣传、宣传保本保收益;推荐第三方操作客户账户、代客理财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2025年9月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15层)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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