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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普公、李志磊、王彬、吴贵毅、徐东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普公、李志磊、王彬、吴贵毅、徐东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公、李志磊、王彬、吴贵毅、徐东阳:

经查明,你公司因在编制前期报表时,未能合理预计子公司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三家供应商的预付账款减值情况,对公司2019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影响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其中,2019年至2021年净利润分别调减23,819,846.20元、47,639,692.42元、47,639,692.42元,2023年净利润调增24,919,974.82元。

你公司在编制2019年至2023年年报时会计处理不谨慎,导致公司多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普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志磊、王彬作为时任总经理,吴贵毅、徐东阳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当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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