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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鹏億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2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鹏億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2号)

广西鹏億文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存在工作人员使用其本人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的情形,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二是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投资。三是未建立健全相关用印管理制度,部分重要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登记记录,用印时间、事由、经手人等关键信息未能及时留存,难以追溯核实。四是未能按照有关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产分离制度。五是未定期开展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二、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在向一名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时,仅执行风险测评及风险揭示程序,未履行确认程序,未审查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相关收入证明在投资者认购基金缴款后才出具。

三、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股东已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及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7号,下称《适当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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