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郑州豪威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7 号关于对郑州豪威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郑州豪威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启海、任俊峰: 经查,郑州豪威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对外担保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潍坊新视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易如(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披露提供财务资助 -1- 2024 年 7 月、2025 年 1 月、2025 年 2 月公司分别与易 ,截至 2025 年 6 月如(山东)智能装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30 日,易如(山东)智能装备公司向公司累计借款 300.00 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2025 年 1-6 月,公司向关联方潍坊新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物,采购金额为 2,070,019.36 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豪威尔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能及时审议对非关联方提供担保,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启海、董事会秘书任俊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证监会令第 227 号)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李启海、董事会秘书任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 -2-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30 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