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8 号 关于对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和鑫、吴延升: 经查,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耐克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 年 4 月 28 日,富耐克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了 2023 年财务报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中 2023 年净利润由 862.03 万元调减为 523.42 万元,导致 2023 年年度净利润错报-338.62 万元,调整比例达-64.69%。 上述事项反映你公司 2023 年财务报表的部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第 212 号、第 22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和鑫、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吴延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证监会令第 227 号)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李和鑫、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吴延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