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伟:
经查,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在微信群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对营业部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审慎履职,将合规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