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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

经查,我局发现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一、部分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早于控制权转移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进行跌价测试;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未考虑亏损合同的或有事项。上述行为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三、公司标准成本核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定期更换取数标准,且存在某些成本中心漏改的情况,以及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时有误等情况,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

四、部分未满足条件的库存商品列报在发出商品项目。

五、年度采购总额计算错误,造成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贾继涛(JIA JITAO)及财务总监贾艳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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