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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派特贵金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路胜、罗英、闫剑、唐雪梅、刘玮、王超军、刘沛远、李先旺、肖若俊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派特贵金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路胜、罗英、闫剑、唐雪梅、刘玮、王超军、刘沛远、李先旺、肖若俊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派特贵金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路胜、罗英、闫剑、唐雪梅、刘玮、王超军、刘沛远、李先旺、肖若俊:

经查,2021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境)子公司北京清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保)对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派环保)进行增资,取得金派环保51%股权。你们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在交易的协议中对金派环保2021年9月至12月、2022年度、2023年度净利润作出承诺,在金派环保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对清新环保进行补偿。

金派环保未能完成承诺业绩目标。截至目前,你们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你们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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