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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杜鹃、李保军、于永春、 杜多多、杜明、王大伟、葛向民、杨海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杜鹃、李保军、于永春、 杜多多、杜明、王大伟、葛向民、杨海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杜鹃、李保军、于永春、杜多多、杜明、王大伟、葛向民、杨海斌: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6月27日至7月3日,你公司分三次增资共计950万元,增资资金均由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杜鹃个人汇款至公司账户。2024年7月10日,你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将注册资金从1,050万元增至2,000万元。上述事项发生前,你公司未及时履行挂牌公司增资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杜鹃、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保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于永春、时任董事杜多多、时任董事杜明、时任监事会主席王大伟、时任监事葛向民、时任职工代表监事杨海斌负有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杜鹃、李保军、于永春、杜多多、杜明、王大伟、葛向民、杨海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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