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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及对张邦辉、章湘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及对张邦辉、章湘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

2024年6月18日,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披露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纠纷起诉天邦食品、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重大诉讼事项。2025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股权回购纠纷诉讼事项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邦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邦辉、章湘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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