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公司债券发行承销及受托管理工作中,对三鼎控股收购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对有关重要报表项目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复核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切实提升履职能力。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