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康颖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颖蕾:
经核实,你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董事,存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2025年8月22日,你买入洪都航空公司股票20,000股,买入价格为41.57元/股,成交金额为831,400元。因洪都航空2025年8月30日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以上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于本次买入的公司股票,你应将其未来出售所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9月28日